黑龙江科技大学有偿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有偿社会服务行为,加强对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办学及有偿社会服务活动的管理,调动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的积极性,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并在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利用学校人力、技术、设备设施及房屋场地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依法依规开展有偿社会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提高学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偿社会服务项目是指除学校各类计划内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立项管理的各类科技项目外,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计划外各种形式办学、培训项目和提供的各种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 项目立项及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与激发活力相统一;
(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促进;
(三)成本核算与工作绩效相结合;
(四)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有偿社会服务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组织调研论证、制定与修订项目管理办法;
(二)审批一般项目(预计总收益在3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的立项;
(三)审核重大项目(预计总收益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的立项,并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四)审批立项单位项目实施细则;
(五)对学校各单位开展的各类项目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项目申请;
(二)负责一般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对于重大项目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依据学校会议纪要履行立项程序;
(三)对立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分类及收益分配
第七条 各种教育培训项目:
(一)辅修学位、第二学位班,学费总收入的28%划归学校、72%划归项目单位;
(二)在校内举办的各种教育培训,学费总收入的25%划归学校、75%划归项目单位;
(三)在校外举办的各种教育培训,学费总收入的20%划归学校、80%划归项目单位。
第八条 各类等级考试、资格证书考试等项目,扣除成本后,余额部分的50%划归学校、50%划归项目单位。
第九条 利用学校教学、科研等设备对外服务等项目,总收入的10%划归学校、90%划归项目单位。
第十条 教室、会议室、体育场馆等有偿使用项目,总收入的35%划归学校、65%划归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专利查新、信息检索、咨询等服务类项目,总收入的20%划归学校、80%划归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对外承办各种会议类服务项目,扣除会议成本后,余额部分的25%划归学校、75%划归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校园信息化管理服务项目,总收入的30%划归学校、70%划归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浴池服务项目,扣除水电暖费、人工费、房屋及设备折旧费后,余额部分的75%划归学校、25%划归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资产出租管理服务项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划归项目单位。其中,项目总收入在1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照10%提取;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照5%提取;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3%提取;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再提取。
第十六条 上述项目以外的新增社会服务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由立项单位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有偿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审批表》并制订具体项目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擅自举办。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由各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到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等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报批的项目,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后再立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校外开展的有偿社会服务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或收费金额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收费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必须使用校内结算票据、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将应在服务项目中列支的成本在学校事业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项目收益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收益属于财政资金,项目单位列支使用用途须符合上级及学校有关财经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收益首先用于支付社会服务各项成本支出,剩余部分作为发展基金,用于补充教学运行经费、科技工作经费、工会活动经费、队伍建设经费、办公经费等。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执行学校教育事业费支出审批额度及权限。项目收益用于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进行审批;用于科研方面的,由科技处进行审批;用于政府采购方面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批;用于人员方面的,由人事处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社会服务收入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等。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正常秩序,不得截留和转移项目收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每年定期将项目收支情况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开展有偿社会服务活动或收入不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管理的单位,学校将责令停止,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科技学院有偿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科院办字〔2011〕18号)和《黑龙江科技大学有偿社会服务收入分配支出暂行办法》(黑科大办字〔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科技大学有偿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审批表
2.黑龙江科技大学XXX(单位)XXX项目实施细则(模
板)
附件1
黑龙江科技大学有偿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审批表
立项申请单位 |
(加盖公章)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期限 |
|
项目预期总收益 |
万元/年 |
分配比例 |
学校 %;项目单位 % |
项目概述及成本核算 |
|
项目申报单位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签 |
|
组长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黑龙江科技大学XXX(单位)
XXX项目实施细则
(模板)
1.项目介绍;
2.项目实施计划、目标及时限;
3.项目运行管理;
4.项目参与人员及职责;
5.项目收益使用。
注:项目实施细则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面。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