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黑政办发〔2011〕35号)和《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黑教财〔201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四)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
(七)因城市规划改造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金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证、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资产处置校内申报程序。在处置符合规定的资产时,首先由资产使用单位(部门)提出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资产处置审批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并组织鉴定,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资产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在进行资产处置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由使用单位提供,申请报告应说明资产构成、数量等基本情况;资产使用情况以及处置原因等内容。
(二)资产产权证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提供,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价值凭证。由财务处提供,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经学校财务处认定的资产价值清单。
(四)如涉及资产产权转让、出售(出让)、置换行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财政厅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评估。
(五)报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由使用单位提供。
(六)房屋、土地处置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提供上级需要的各类材料。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小于100万元的资产。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资产,由校长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交通运输工具处置由校长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2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资产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学校房屋、土地、或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等重大资产处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学校国有资产有关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学校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三章 学校资产的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九条 学校资产无偿调出,是指学校占有的资产,在使用单位长期闲置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土地、设备等资产。
第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涉及处置的资产;
(三)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调拨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的校内调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涉及学校大的机构调整时,如单位的合并或分立,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机构设立和资产分割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的清查与资产帐的调整。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三条 资产捐赠应提供捐赠报告,明确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并应与受捐人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 资产捐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捐赠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资产按《黑龙江科技学院接受捐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经鉴定:一是超过使用年限;二是技术落后且无法改装利用;三是腐蚀严重无修复价值;四是质量低劣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要;五是修复费用超过原值的60%。由于上述几种原因已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需要进行报废处置。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是指仪器设备的正常耗损及非正常损失,因受到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原因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再继续使用或资产盘亏、坏帐损失、被盗报损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处置,除提供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涉及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提供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资产盘亏、呆坏帐时,由资产使用单位(部门)提出报损处理书面申请,填报相应的物资报损申请表,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分别凭学校批复核销资产帐和财务帐。
第五章 报废物资的处理
第十九条 凡确定为报废的物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指定地点存放,要保持报废物资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拆解零部件或私自变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核查。
第二十条 为使物尽其用,用于维修等有用的零部件要等办理完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后,作为废品处理之前,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二十一条 报废物资统一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处理,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招标小组,采取竞价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剧毒品、危险品、放射性物质必须通过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等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报废汽车按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处理,通过国家指定的专营渠道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在处理报废物资的过程中,在不违反价格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残值回收率。残值收入全额通过学校财务处上缴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督与检查,纠正和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在资产处置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资产处置申请与客观事实不符,弄虚作假,提出不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处置申请;
(二)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与审批,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三)处理报废资产不客观公正,内外勾结、暗箱操作、压价处置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或收入不按规定足额上缴财务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科技学院报废闲置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