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
物资采购与维修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与维修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相应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物资采购与维修合同是指以学校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买卖、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物资采购与维修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仪器设备维修合同、房屋构筑物及设施维修工程合同等。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物资采购与维修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是物资采购与维修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七条 重大维修合同应经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八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九条 合同应由校长亲笔签署,或由校长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未经授权,校内任何人不得签署合同。
第十条 合同统一使用“黑龙江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正本由学校财务处存档,资产管理处留存复印件一份;承办单位持有复印件一份。
第三章 合同审查、签订的程序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承办单位(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同时,要对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
(二)法律顾问。对重大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财务处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四)资产管理处分管工作人员审核,处长审核后报校长签署或受校长委托代签。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集中招标采购的合同,由中标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标准合同文本拟定,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技术条款,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商务条款,以保障学校利益,审核通过后报校长(或授权)审批、签字、盖章,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自行采购的物资采购合同和维修项目合同,由承办单位(部门)拟定合同,资产管理处分管工作人员初审,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财务处、审计处审核,校长(或授权)审批、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后,资产管理处将正式合同与审查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并保存。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单位(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承办单位(部门)牵头,组成由财务、审计、资产和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采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一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会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会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审查中因故意过失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