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
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物资)购置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过程。各单位(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 本办法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和被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低于4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大宗仪器设备是指批量(含成套,以下相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物资)。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都必须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 验收方法分为自行验收和上级组织验收。
(一)自行验收是指校内进行的验收。
1、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初验。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要对产品外观、包装、型号产地等进行查验核实,并做好记录,与送货人签字确认。
2、安装调试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不属大宗仪器设备,且不含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等组成的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大宗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归口管理部门、验收专家、财务处、审计处、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二)上级组织验收是指根据政府采购规定要求,批量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学校验收后,由省采购中心组织验收专家再次进行验收,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及供应商配合验收过程。
第六条 验收依据签订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代理协议书》(含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材料、《黑龙江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及物资购置审批单》等进行。
第三章 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的使用人在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前应做好货到前准备工作,包括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并拟定验收方案。
第八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应在充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没签合同的仪器设备(物资)不予验收,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予验收。
第九条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规格型号、技术质量等。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物资)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技术质量指通过直观、通电等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自行验收程序: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使用单位及使用人签署意见,资产管理处处长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一起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采购项目验收单》,验收小组成员确认验收结果。同时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
第十一条 上级组织验收程序:经学校自行组织验收过的项目,在接到省采购中心的验收通知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供应商、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省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对项目内容进行验收,经省采购中心专家确认项目内容无误,供应商与专家现场签字,完成验收过程。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程序:全部按照自行验收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和检测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仪器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黑龙江科技大学采购项目验收单》、《黑龙江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要求做到准确、规范、完整填写、验收资料齐全。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五条 国产仪器设备(物资)原则上到货一周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需安装、调试、培训的仪器设备,待安装、调试、培训完一周内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物资)应在索赔规定期限(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验收。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合同催促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使用单位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第十七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
(一)仪器设备(物资)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使用者应做好点收记录,仪器设备(物资)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请供应商、外贸代理公司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属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进口免税手续。
(二)仪器设备(物资)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物资)。
(三)仪器设备(物资)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处理。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变动的条款与供应商商定。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十九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作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能完全合格时,按本章第十七条第三款执行,商定结果报资产管理处,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